哪些人可以享受代位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8:24:36 158 人看过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如下:

1、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和物质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

2、主要为财产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权利;

3、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专属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即是中国的学者对此的认识亦是仁者见仁,不相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不行使,致其应当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严重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这种观点强调了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该种观点在强调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时,也重视了其目的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尤其强调其与实现债权的关系,因而其将代位权、撤销权一并归入了“合同履行规则”之中。第三种观点认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出于善良管理的动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其主要法律功能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该观点突出了代位权的动机和功能。第四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五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笔者赞同第五种观点,其理由如下:一是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对概念的总结要概括其本质的特征。代位权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有人称第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只要抓住这个本质特征就简要明了的告诉了人们什么是代位权。二是条件并不等同于特征,更不等同于本质特征。条件是影响事物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因素,而特征是指一事物可以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根本标志。上述的前四种观点都是将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作为其本质特征纳入对代位权的解释中,混淆了条件与特征、本质特征的关系。只有第五种观点准确反映了代位权的根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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