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分别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议决定无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起诉,而仍符合起诉条件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最初行政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有遗漏,或者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变更被告。应当变更或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或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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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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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什么?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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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区别是什么?原告与被告分别是什么如何确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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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维持的被告确定的原则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5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行政诉讼法》所采用的“原机关被告说”,但没有采纳在该法修改过程中学界提出的“复议机关被告说(凡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即被告)”,而是折衷取了“共同被告说”。依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说明,之所以要作这样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