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0年,原告李平将存折交给儿媳黄蓉,并告诉她密码。然后李平去女儿家照顾孙子。2008年,黄蓉与李平的儿子郭静离婚。随后,李平提起诉讼,要求黄蓉归还2000年至2008年期间从存折中获得的数万元。这本存折是李平的养老金存折。原告李平在起诉书中称,存折已交给黄荣保管,现在应退还以取款。原告提交了黄蓉2000年至2008年从银行提款的记录作为证据。在庭审期间,原告还有两名证人,其中两人是李平的老同事。两名证人证明,在李平去女儿家之前,李平在餐桌上对他们的几个朋友说:我把存折给了儿媳。如果你有婚礼,我儿媳妇会给你一份礼物
现在闫真律师接受了被告人黄荣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的委托。据黄蓉说,她的婆婆给了她存折来补贴她的家庭,但没有证据
(被告)
主审法官和法官:
天之岛律师事务所接受黄荣的委托,指定该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被告。现在,鉴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我表达我的代理意见如下:
我李平递交存折并告知密码的行为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建立。李平将存折交给儿媳黄蓉并告诉她密码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这一行为,加上不同的协议,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赠与和监护权。因此,原告李平主张,如果建立了监护关系,必须证明在交付存折并告知密码时,存在要求儿媳黄蓉“保管”的意向声明,原告必须证明“保留”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已经确立。原告的两名证人在法庭上证实,原告曾表示,在被告黄荣不在的情况下,将存折交给被告黄荣,并代其取款,以支付朋友婚礼等重要事项的礼品。即使原告的两名证人的证词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原告已向第三方表示,被告黄荣愿意取款和送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保留金钱的意思表示必须向被告黄荣作出。因此,两名证人的证词仍不能证明原告有意委托被告黄荣保管存折保证金。此外,两名证人的证词来自同一来源,即来自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口供,彼此无法核实;证人与原告李平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密切,证词可信度低。此外,如果没有协议,则在交付时建立保管关系。然而,当原告将存折交给被告时,原告要求并要求被告在本案中偿还的30000监护金额并不存在。即在交付时,原告主张的保管关系所要求的保管不存在,或者交付时的保管与本案原告主张的保管不一致!到账时,存折只需400元!原告无3万元定金要求。保管关系的前提是保管人实际上处于控制和支配状态。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监护关系不成立,因为原告没有主张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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