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再返还原物的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8:24:21 52 人看过

可以考虑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其实这个折价涉及实体判决,执行局无权对原物确定价值。准确的方法是终结执行,你们再以原物灭失,请求赔偿提起诉讼,由法院诉讼庭判决被告赔偿原物的折价,再申请执行。当然上述办法有点麻烦,有时也可以酌情确定折价。如果原物价值较大,建议委托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赔偿。已经到执行庭的话,说明对方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如果不返还,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变卖(单位)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拒不履行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再审判决的变更项应如何执行

判决变更的执行

要重新立案,执行根据是再审判决。但被执行人仍然要支付之前到现在的双倍迟延履行金。

如果原案件已经申请执行了,因据以执行的依据已被撤销,所以可以申请执行中止或终结。原判决是否是个错误的判决,还要看再审的结果,总之撤销的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后的执行主体是否能够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中,销售公司不是执行依据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案外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可由审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在执行程序中受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及而承担义务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因该案审理没有得到通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案先前被审理,因而未能参与诉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有证据支持的,执行机构应暂缓执行,依据《意见》第258条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判决的效力和特点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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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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