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职工按年度持续参保缴费,广州将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分梯次适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持续缴费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非持续缴费的。近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不少民生条款。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新增了不少民生条款。以下是《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的五大民生条款。
焦点1、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统筹使用
条例草案一审稿提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统筹使用,统一核算。
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代表、网友认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不应统筹使用、统一核算,从保护参保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两基金应分别建账,不能强行统筹而损害职工的利益,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各方权益。
省人社厅则提出,居民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标准差别大,而且居民医保由政府承担有关补贴义务,两类基金统筹使用对职工参保人明显不公平,也容易混淆政府责任与用人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两个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统一核算,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
从纵向来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在是略有结余,但这是一种结构性结余,目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大多数处于劳动年龄阶段,正在缴费并且所需医疗费用少,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职工将越来越多,基本医疗费用将大幅增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将面临较大压力,目前的结余是为未来支付风险作准备的。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表示,草案修改建议稿对此作了相应修改,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焦点2、持续参保缴费待遇相应提高
有网友、专家提出,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不利于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持续参保率。因此,为激励城乡居民持续参保,提高其待遇水平,建议建立对持续参保缴费人员的激励机制,如可以根据持续参保缴费的年限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据了解,广州目前已有这方面的措施,如居民持续两年参保缴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比例增加5%。为此,建议将实践中的做法固化下来,对持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适当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就医费用的比例。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表示,草案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持续参保缴费激励措施的原则性规定。
按照规定,为鼓励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年度持续参保缴费,广州市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分梯次适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持续缴费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非持续缴费的,持续缴费时间长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持续缴费时间短的。
焦点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增加了加大对社会医保投入的政府责任的内容。其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数额对参保人缴纳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应当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有意见认为,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有必要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款的归属问题。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死亡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焦点4、学生不能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草案还将此前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条款删除。
省人社厅认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是以在职职工为参保主体,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确定考虑到了这一群体年龄结构、身体健康状况和劳动年限等因素,学生尚未达到劳动年龄,如其6岁开始缴费,按目前的最低缴费年限,则该学生只需缴费到21岁就可以在退休后直接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这将给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带来巨大风险。
草案明确规定,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只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有意见认为,医保参保人原则上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既便民,又可节约医疗资源,因此应当鼓励疏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在医保支付比例上有所倾斜,适当提高社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
为此,草案新增条款,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草案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
焦点5、将设医保公众咨询监督委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网友建议,在现有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之下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参与医保决策和监督,保障广州市医保政策及其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关于设立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内容。其中提出,将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广州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章时,应当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有权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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