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的作用是告诉消费者谁提供商品,并指示不同的生产者。商品的一般名称是某一类商品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名称,包括标准商品名称、约定的常规商品名称和商品简称。功能是告诉消费者什么是商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别号;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为商标。此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商品只有一般名称,不能注册商标。
已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更改名称
已注册商标可以更改名称。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商标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
申请注册商标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当省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注册商标所需的材料如下: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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