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房改房管理办法
(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便可以转让或改变房子的所有权,如下:
1、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2、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销售对象限制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三)房改房的面积限制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房改房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五)房改房上市的时间限制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扩宽内容
1、售房人房改房出售后,其家庭不再享有校内住房分配、租赁、置换等权利。
2、回购后的住房,纳入学校周转住房统一管理,用于引进人才使用。
3、售房人将房屋出售给学校,双方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4、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房屋上市出售时,售房人交纳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学校与售房人通过抽签或协商共同确定,评估费用由售房人和学校各负担50%。
三、售房人需要将房改房出售给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售房人向学校递交售房申请书,领取并填写《省房改直管单位房改房交易、抵押登记申请表》。售房人去世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同意书;
2、学校对拟回购的房屋进行初步查证,确认该房屋在回购范围内且符合学校回购需要;
3、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出售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售房人与学校签订《房改房回购合同书》;
5、学校向省住房保障局递交房屋回购有关材料,申请批复;
6、省住房保障局批复后,售房人积极配合学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7、房屋产权转移后,学校通知售房人办理退房验收手续;
8、学校向售房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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