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要不要解除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6:50:32 118 人看过

一方违约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不一定需要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没有履行可能的,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范围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中心问题。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人对协作和照顾、不得欺诈、注意、忠实等附随义务的违反,预期违约侵害的是请求力不足的期待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基于此,预期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方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而实现的利益,即期待利益,还包括受害方依赖合同行事而产生的损失,二者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害赔偿金额可依具体情况而定: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予以减少或者增加;

(2)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的,预期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

所以,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默示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并中止合同,明示违约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确实没有履行可能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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