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要排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0 06:10:26 480 人看过

一、对哪些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要排除

1、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二、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陈述着重审查什么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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