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8:54:49 485 人看过

优先购买权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四种类型: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所有人必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有关规定规定:“出售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售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转发了《关于鼓励职工购买旧公房的意见》,其中规定:“出售旧公房时,原居民优先购买。”,这一优先考虑的是原有居民的旧公房。1991年11月23日,国务院住房政策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国家标准区域内购买公共住房,执行标准价格。购房后,他们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购房5年后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所谓“优先权”,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权,一般规定为三个月。同时,只有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和共有人放弃购买后,房屋才能出售给他人。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无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示赠与、默示出售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应确认“赠与”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原共有人或者承租人起诉要求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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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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