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夫妻能不能同时扣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09:03:49 435 人看过

住房租金夫妻不能同时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促进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租金改革的范围是海口地区的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三条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以后逐年增加1.5~2%,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年度的具体租金标准由海口市房改办和市物价局测算并公布执行。

第四条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8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3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50元,跃层式、独院式低层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90元。

第五条实行超面积加收租金。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超出省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分配面积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1995年度的成本租金标准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3.20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5.8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6.40元,跃层式、独院式低层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8.40元。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超规定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六条租住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由产权单位按新租金标准核定,收取租金;租住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户,由市房管部门按新租金标准核定,收取租金。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作为单位住房基金,在单位每月发工资后的五天内存入住房基金会指定的专业银行,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由市房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使用。

第七条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房租,由租赁户主或实际付租人的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费时收取。如住房产权属外单位的,所代收的房租应及时转付给住房产权单位,或由租户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

第八条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执行1994年度的租金标准,即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5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6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7元。

第九条离退休干部住房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减免问题:

(一)老红军、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含配偶、不含子女),住房提租的新租金额减去1994年度租金额净增支部分后,再分别减收30%,20%和10%。

(二)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如租住多处公有住房的,提租净增支的减免,只能享受本人户口所在地一处的减免。

(三)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不提租,仍按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外省、市异地安置回海口租住公房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按本办法执行。

(五)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住房提租后的免减,由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向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夫妻双方均享受离休待遇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均去世,原同住父母、子女的住房面积应按规定核定,超标部分加收租金。

第十条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且在政策不允许出售范围的职工家庭,其1995年度住房租金超过家庭平均工资6%以上的部分免收。

第十一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即住宅中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厅、厨房、厕所、室内走道、室内楼梯、壁橱、阳台(凹阳台、挑阳台按一半计算,封闭式阳台按十足计算)。

第十二条凡居住在政策不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在没有买到适合出售的公房前,其住房租金调到双职工平均工资的8%后,暂不再调整。

第十三条住户应按期缴纳租金,任何单位都不得动用公有资金抵交,或采取发补贴等办法变相抵交。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海房改字[1993]47号《海口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实施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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