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怀孕公司看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如果用人单位对职位有明确要求的,可以不招女工,因为单位有自主用工的权利。还没有通过录用环节的,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但是如果通过了招录环节而后得知怀孕,这种情况不录用是不可以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拒绝录用,这是违反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我国关于入职前怀孕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怀孕与否关于入职前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二、经济补偿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措施
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特定的时期和地区内,不得从业于竞争企业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我国目前竞业限制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法定的竞业限制。它主要是指企业的高管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性业务。这些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用人单位不用与这些人特别约定竞业限制。
二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它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劳务合同或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受到,也是常用手段。但是企业在运用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
1.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针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实践中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主要包括:(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2.义务主体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人员:(1)高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人员;(3)高级营销人员;(4)重要管理岗位的高级人员,如财务管理、法务人员;
(5)秘书人员;
(6)重要信息员。
3.竞业限制期限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的范围
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
5.经济补偿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予以经济补偿。
6.违约责任
必须约定,否则一旦劳动者违约,那么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自己存在损失的情形下才能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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