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有何后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4:23:30 355 人看过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表现多为逃债)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对此如何依法进行法律否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则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在逐步规范。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包含公司空壳经营、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操纵公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的相关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的侵害主体是股东。即必须具备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审判实务,股东资格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合法继受公司股份、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在公司登记机关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比例而享有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权利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

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法》也确认股东诸多法定权利,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股东滥用权利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也是《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促使股东依法、正当行使权利。

第三,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第四,行为结果是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损害后果,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第五,损害后果与股东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股东权利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司法实践中要求只要股东存在权利滥用行为且客观上造成了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即应认定其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过分要求有证据证明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8: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关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举证责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存在的不负责任的举证行为。一、滥用法人地位是什么意思?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
    2023-04-11
    317人看过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二、法人享是什么权利?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
    2023-06-16
    311人看过
  • 将公司账款划入个人账户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吴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为北京凯士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名股东马某80岁,天生聋哑,文盲。2007年2月13日,凯士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黎某,股东变更为黎某(83岁),马某仍为股东。黎某于同年8月9日因衰老死亡。此次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即为吴某。2004年6月天津泰达市政公司公开招标采购进口水泵设备及配套电机,凯士比公司与中水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中水科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中水科公司以与招标方最终签订的合同条款与凯士比公司签订成套合同,凯士比公司支付给中水科公司技术咨询费,中水科公司按收款金额及时返还凯士比公司。凯士比公司对合同所有条款负全部责任并执行合同。中水科公司中标后,与天津泰达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天津泰达
    2023-06-09
    102人看过
  •  法律地位:股东是否具有独立性?
    该段内容讲述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的内容,该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民事主体独立的人格。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此外,该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最后,该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其独立的人格。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 法 典 解 释 : 独 立 人 格 与 股 东 权 益 保 障民
    2023-09-10
    392人看过
  • 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不能普遍适用,只能由法院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中。在具体的个案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并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的合法存在。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财产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对公司都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仅在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2023-06-25
    248人看过
  • 股东如何滥用公司资金?
    股东挪用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看是否满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
    2023-07-13
    105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滥用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滥用的表现:(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三)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四)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有什么(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023-07-24
    270人看过
  • 公司法律地位:是法人还是股东?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定代表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定代表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
    2023-07-17
    209人看过
  • 公司法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组织形式。社区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进行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1、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2、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
    2023-07-10
    309人看过
  • 实际股东滥用法人公司有限责任怎么办
    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名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该怎么办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2023-08-14
    307人看过
  • 个人独资公司隐名股东成立吗
    法律认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合伙的,在合伙中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在公司中存在的,在合伙中可以可以通过协议解决此事。一、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的规定1、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2、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3、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4、规避法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已经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欲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义设立,从而使自己成为隐名股东。二、隐名股东的责任(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
    2023-02-13
    254人看过
  • 股东撤销权的滥用会有什么后果
    一、中小股东之决议撤销权在公司运营实践中,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中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常出现大股东操纵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或者存在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现象,且多数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决议。《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这项规定,赋予中小股东对瑕疵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瑕疵董事会决议的救济途径,限制了大股东的股东权利滥用,扩大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023-03-19
    139人看过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滥用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作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从条文看,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虽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都存在一定不足。第二十条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要求不明,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显然限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
    2023-06-09
    274人看过
  • 哪些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的责任情况具体表现有: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2023-06-09
    200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有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下: 1、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非法活动; 2、对债权人存在欺诈的行为; 3、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4、公司人格混同。 5、股东恶意使公司破产; 6、公司独立人格名存实亡; 7、公司实际注资与公司经营规模、公司经营性质明显不符。
    • 滥用股东独立地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08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05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正确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4
      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
    • 债务公司滥用独立地位债权人该如何解决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7
      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公司的财产,主张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