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
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
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
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
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
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男方结婚前修的房子,拆迁时我有份吗
在各种各样的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总是让夫妻之间的最后一点情分不复存在。
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婚前盖的房子,婚后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如何分割呢?
案例简介
李雷与2003年继承了母亲遗留的一套平房。
2006年6月,李雷与韩梅梅结婚登记。
两人都居住在李雷母亲遗留的房子里。
2008年,由于城市改建,李雷母亲遗留的那套房子被拆迁,直接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因此获得拆迁款100万元。
2009年,李雷从银行卡取出了60万元预买一套商品房,可没有选到合适的户型。
李雷就把钱存到妻子韩梅梅账户上,夫妻两人一起到处看房子。
最后看中了一套郊外的两居室,房子登记在了李雷名下。
2012年,韩梅梅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商品房和剩下的40万元拆迁款。
但李雷称购买的商品房和40万元属于个人拆迁款,不能分割。
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婚后购买一套商品房,韩梅梅证明了钱款是从女方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的,李雷无法证明该款项是个人所有。
而韩梅梅认为李雷存到自己名下就是给自己的赠与,房子登记在李雷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房屋归李雷所有,李雷给付韩梅梅30万元补偿款。
剩余拆迁款40万元归李雷所有。
夫妻婚后一方所得的房屋,婚后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原则上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
但拆迁考虑到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者说配合拆迁而给的补偿等。
由此获得的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享有一定的份额的。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补偿款补偿或者实行异地安置。
该案件中,李雷的补偿方式是补偿款补偿。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
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
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
李雷有这座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了该房屋所代表的财产权利。
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
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信金国律师认为,基于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核算的补偿款应归李雷个人所有;
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话)补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权分割。
在本案中,李雷把拆迁补偿款存到韩梅梅名下,并用该款购买了一套房产。
因为无法证明不是赠与,只是存到了妻子名下而已,
在庭审中,韩梅梅坚持认为李雷其行为是属于赠与。
因此如果以韩梅梅名下的财产购买,但登记在李雷名下,法院仍会认定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韩梅梅承认该房屋是李雷的个人存款购买的,那么该房屋就为李雷的个人财产。
李雷既然证明不了该房屋是用自己的拆迁款买的,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韩梅梅有权分割。
信金国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后是以什么样的形态转变(如拆迁款,换房等),都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分割。
但如果双方有协议或者约定的除外。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专注婚姻案件近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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