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11:11 427 人看过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80317

【实施日期】19980317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财政周转金呆

帐问题,我部对1997年7月3日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

定》(财预字〔1997〕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

【章名】附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周转金规模,严格

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

,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帐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

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

部分财政周转金;

(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

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

列入呆帐处理。

第五条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

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财政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一)借款人依据本规定,对需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向经办

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

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

要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提出处理

意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呆帐进行核销处理;

(四)按照财政周转金的归属权限,中央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

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

(五)对经批准后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应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单位,并报同级监督

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列入呆帐的财政周转金,除直接核销外,可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作国家资本金等方式进

行处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程序办理,并

将本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财政周转金呆帐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管理,建立严密

、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呆帐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贷款;

(二)不得核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三)对以后年度新增财政周转金实行控制;

(四)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发布的《财政

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93)财预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收:与上级往来收:国库存款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付:预算暂付付:国库存款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收:预算暂付付:与上级往来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收:预算暂付收:国库存款5.按(93)财地字14号文下达的1992年部分剩余兑付资金结转1993年使用,1992年会计分录为:收:预算暂存付:与上级往来1993
    2023-06-05
    50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号:沪财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3-12执行日期:2009-3-12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附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财政部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2023-06-07
    46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大病调剂金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付的帐务处理1.社保中心拨付预付金借:暂付款——暂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贷:支出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存款2.医疗机构收到预付金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医疗款
    2023-06-05
    90人看过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月八日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破产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一、破产周转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垫支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所需费用的资金。二、破产周转资金规模为8000万元,由市财政筹集。三、破产周转资金使用范围为经
    2024-04-04
    12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人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
    2023-06-09
    416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4]12号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则仍继续有效。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
    2023-05-03
    236人看过
  •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49号财政部2005.5.23.发出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附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本办法所称一
    2023-06-05
    218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根据《办法》设立的救
    2023-04-23
    290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15号
    1995-03-07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二、1995-03-07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
    2023-06-10
    31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2023-04-24
    78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995年1月24日财会字[1995]6号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处理。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5]077号文转发
    2023-05-03
    81人看过
  • 关于发票的印制有何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律师补充: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2023-05-06
    14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7)8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结合财政部财外字(1995)259号通知规定严格遵照执行。此通知适用于各有对外经营权企业经营或兼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请各单位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具体办法,并于1997年5月31日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章名】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部、外经贸部以财外字〔1995〕259号文颁布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
    2023-06-05
    441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现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
    2023-04-24
    24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5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系账,按本规定执行。
    • 信用卡呆帐如何处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4-02
      1、信用卡逾期,因逾期造成的信用卡呆账,首先用户得将欠款全部还清才行,但并不表示还清欠款就能让征信恢复如常,用户还得和银行进行沟通。若银行愿意帮你处理,那么此呆账记录就会变成逾期,五年后便可消除,反之则会一直伴随用户左右。 2、溢缴款,虽说溢缴款形成的呆账也会影响信用,但情节并不严重,用户只要将溢缴款取出,进行销户即可。在银行更新征信系统之后,征信记录就会恢复如初了。
    • 农业银行呆帐怎么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9
      人民银行规定,各发卡银行都需将客户的消费及还款记录定期上传,不可篡改。银行也不会对您的使用记录做出任何不良的评价,只是如实的反馈您的历史使用记 录,不加任何主观判断。若您后续办理贷款业务,放贷行会综合参考您的信用记录,并不仅针对某段时间,若能坚持保持良好的消费和还款记录,则会不断增加您的信用度。 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
    • 关于公转私新规范发布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8
      关于公转私业务的特殊规定: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一般账户不能取现金,公转私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现金。如果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转账结算,个人账户需要属于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不能转账结算。2、银行可能需要提供个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或发票;如果转账金额较大,银行会严格审查,甚至要求提供个人纳税证明。3、如果办理的业务被认定为审查规定,审查时间一般为24小时~3个工作日;超过50万的,视为大额
    • 关于政府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如何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7
      扣押财物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吗的回答是(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