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全市筹备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9:30 144 人看过

发文单位: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黑市政办字[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5

执行日期:2000-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全市筹备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实际认真参照实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关于全市筹备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的意见

我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自1995年成立以来,基层组织不断壮大,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6个县(市)区建立消协基层分会87个,设立投诉监督站273个。今年9月,省消费者协会组织全省各地(市)级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对佳木斯、牡丹江实行消费者会员登记制工作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感到我市也适合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其作用:一是有助于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会员登记制,可以把松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使广大消费者在广泛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过程中,提高依法护权意识。二是有助于发挥各级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全市各级消协基层组织建设已初步实现了网络化、系统化。通过会员登记制,可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为此,借鉴外市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从2000年起,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度。特提出我市筹备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的意见。

一、会员的范围

其登记范围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国有、集体、外资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机关、部队、学校、群团组织等。个人会员包括:单位职工、机关干部,军人,大中专、高中学生,农民,离退休人员;其它社会自然人。

二、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可享有下列权利:通过所参加的消协组织可免费向社会推荐本企业的名优新特产品;免费获得消协授予的荣誉称号;消协对会员产品和正常经营进行有效保护;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到消协投诉,并在消协社会宣传栏目中享受优惠价位。

2、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消费教育权,可免费查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类法规文件和参加消费知识教育;

(2)受理投诉优先权,会员投诉时优先受理查处并免收投诉查办费;

(3)保护救济权,会员遭受严重侵权需向法院诉讼时,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垫付一定比例的诉讼费;

(4)购物优惠权,可在指定单位持证享有优惠价位的购物和服务;

(5)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消协理事、常务理事;

(6)社会监督权,会员有权对商品和服务开展社会监督。

三、会费标准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中有关“个人会员会费12元/年,注册资金50-500万元收取200元/年,500万元以上收取300元/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会费标准:

1、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为100元/年;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大中企业为150元/年;个体工商户30元/年(均含办证费)。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职工、干部、农民、军人及其他自然人为10元/年;残疾人、学生为5元/年(均含办证费)。

四、会费的收取

会员入会一律自愿,不得强制,团体会员和个体工商户会员会费,由工商、消协组织动员并收取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协会、分会、投诉监督站组织收取,并核发市消协印发的会员证。

五、会费的管理及使用

会员所缴的会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会费的收取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专业票据》,收费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会费专项用于全市消费者保护的有关工作,不得做为消协组织的经费,并要建立具体的会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实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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