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有哪些条件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
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一般有哪些要求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的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附条件合同生效和解除的主要条件:
1.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的肯定条件:
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一般有哪些要求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的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附条件合同生效和解除的主要条件:
1.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的肯定条件:
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n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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