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错算预产期,而导致产妇子宫摘除、新生儿死亡的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案,被告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铜山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赵传芳、陈家强17万元。
2003年11月7日,赵传芳到铜山县人民医院就治。被告医师在接诊时未详细询问赵传芳末次月经状况,错误诊断为孕40+1周,待产,LOA。11月8日,被告修正诊断:孕43+1周,并诊断为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窘迫。11月8日进行了剖腹产,一男婴(过期儿),窒息,转儿科治疗。赵传芳术中大出血、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子宫被全切除。新生儿经抢救无效,于11月10日晚死亡。
根据原被告要求,泉山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赵传芳及其子救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根据本病构成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重新鉴定。
泉山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医师错误计算预产期,具有应当预见而未有预见的过错。同时,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未能密切观察其体征,并进行相应的监护、检查,延误治疗,进一步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虽主张原告未能准确提供末次日期、原告负有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且原告为患方,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亦不存在故意损害自身的意愿,因此,原告不具有过错。但是,原告入院时已为过期妊娠,应当对其病情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赵传芳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144910.4元;同时判令被告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赵传芳、陈家强之子(已死亡)医疗费1341.87元、尸检费1600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0542.4元(由赵传芳、陈家强受领)。以上两项赔偿合计178394.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两原告损失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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