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什么是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什么是特别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二、假疫苗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吗
打疫苗是预防疾病最有效的方法,所以疫苗是属于药品的一种,疫苗的生产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生产、销售假疫苗的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后者包括所有的产品;
2、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即构成是一种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没能具体数额要求,只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构成,是一种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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