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笔录与公证书的内容不一致怎么解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1:04:24 114 人看过

在出具公证书之后,又发现公证书文字表达或内容有遗漏、错误;如果当事人发现的,应将所有的公证书交公证处处理,公证处发现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追回发出的公证书。公证书追回后,一般应重新制作,如仅个别文字错误,可修改更正,加盖校对章。对无法追回的公证书,可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如发现制作公证书内容不真实合法的,公证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应撤销公证书。撤销公证书应出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程序。如不能收回撤销的公证书,应当公告撤销。撤销公证书是因为当事人原因(如提供伪证等)造成的,应对该当事人进行批评,责令改正,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如果是由于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的,所收公证费酌情退还。

遗嘱公证笔录的主要内容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在场。公证人员要对立遗嘱人的谈话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好笔录,笔录的主要内容是:

1、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果立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立遗嘱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嘱人个人所有,这些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或者已设立过担保,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有条件;

5、立遗嘱人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所为;

6、立遗嘱人未提供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意思的表示;

8、立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指定,应详细记录指定人的基本情况;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笔录做好后,应向立遗嘱人面读或交遗嘱人阅读,立遗嘱人无异议,立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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