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悬赏广告有何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42:04 479 人看过

承揽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而悬赏广告则往往也是对完成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且有时也要求该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并因此而给付报酬。从这一点上看,两者也有相似之处。但两者还是不同的:

(一)承揽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定作人的要约或承揽人的要约都是针对特定人发出的,否则就不被认为构成承揽合同的要约,而只被认为是一种要约引诱。而悬赏广告订立中,悬赏人的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它的相对人不必特定也无法特定,因此即使悬赏广告并不向特定人发出,也同样被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引诱。不特定人只要完成悬赏广告的要求,就会被认为是履行了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可以为自己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而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一定要求,即这种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来完成的,而不能是以其他人的工作成果来替代的。它强调工作成果由特定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悬赏人则不强调其悬赏的内容由特定人完成,如果那样的话,悬赏也就失去了意义。相反,悬赏广告中悬赏人所注重的只是符合他所要求的行为或行为的结果,至于这种行为由何人完成或结果由谁实现,对他来说都不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

(三)承揽合同为一种诺成合同,仅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足以使合同成立,无需标的物之交付。而悬赏广告则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在对方未完成广告所称行为或实现某种结果之前,当事人并未特定化,合同也因此不能成立生效。只有对方完成广告所称行为或实现广告所要求的结果,悬赏广告合同才成立生效。

(四)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然也要独立地完成工作,但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得无理拒绝。而悬赏广告中,悬赏人不可能对对方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而且也无权对其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因此,相对方是完全独立地完成工作的,他的工作不受悬赏人的约束,只需要行为结果符合悬赏人的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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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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