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征用拆除宅基地性质的房屋的补偿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补偿规定只适用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性质范围,建议要求房屋所有人向市房地产登记申请办理征审手续;登记所确认这些房屋权属、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征用成片宅基地性质房屋的,就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补偿方式有复建和货币补偿两种。复建即按原合法土地面积划出复建地,并按合法建筑物面积给予建筑物重建成本补偿,补偿标准因地段、建设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珠江新城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2000元/平方米补偿;官洲生物岛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850元/平方米补偿。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性质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价格内涵分析,宅基地房屋补偿价格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税费等,是不完全市场价格。在签订拆迁补偿单价过程中,已有的宅基地房屋拆迁个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已成功实施的拆迁补偿标准等,如《关于印发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的通知》(穗扩〔2001〕82号),也都具备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我局现正在抓紧制定广州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其中包括《广州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附着物补偿办法》待完成草拟、上报批准后实施。
此复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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