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相关问题,可考虑通过拨打12333公务热线进行申诉,或者前往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投诉。倘若这些措施未能解决问题,仍可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对于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的劳动者来说,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救济渠道用以主张其应得的薪资待遇:
可选择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投诉;亦或是在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如若双方未签署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额外的双倍工资;
(B)若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引发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仍可以诉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二)然而,若劳动者为个体经营者工作,这种情况便不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范畴,此时劳动者可以无需经过劳动仲裁而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劳动报酬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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