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厂与被告杜某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14:12 487 人看过

原告某汽车厂(以下简称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与被告杜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灿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友斌、唐国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于2007年10月25日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于2007年10月26日批准其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直到2008年8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告支付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已过申诉时效,其申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社会保险征缴义务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告直接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被告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没有现实意义。故起诉: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为被告补办社会保险;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并不要求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被告虽然已经离职,但有权利要求原告补办社会保险。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参加工作的起止时间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

证据二、辞职人员报告书,证明被告系主动提出辞职。

证据三、离厂会签表,证明被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证据四、工资结算单,证明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一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双方于2004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证据二、证据三没有异议;证据四福田公司的工资表是税后工资,这份工资表只能证明员工拿到手里是多少钱,而不能证明是员工应该拿到的是多少钱。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2月3日,双方签补了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从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0月25日以被告杜某本人已找到别的工作准备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于2007年10月26日批准其辞职,双方于2007年10月27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08年8月11日被告杜某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2008年10月6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被告)从入职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二、由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签收了该裁决书后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8年11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为被告补办社会保险;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双方自愿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07年10月25日被告杜某以本人已找到别的工作准备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于2007年10月26日批准其辞职,双方于2007年10月27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至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有承诺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的具体日期,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2007年10月27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故被告应当在2007年12月27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2008年8月11日才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鉴于本案中被告不要求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故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分歧,无须本院判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职能,因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为被告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汽车厂要求法院审理确认原告不应为被告杜某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汽车厂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杜某、刘某因与被告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豫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杜迎立。委托代理人:刘国亭。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周宽。委托代理人:邱梅,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委托代理人:吴勇,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迎立、刘周宽因与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杜迎立、刘周宽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迎立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亭、王智勇,刘周宽的委托代理人邱梅、王智勇,平煤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吴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杜迎立、刘周宽的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机构河南中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平顶
    2023-06-09
    195人看过
  •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董永强书记员张燕
    2023-04-24
    280人看过
  • 睢某某诉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原告睢某某(睢某珍),女,1968年元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水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1962年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64年8月7日生原告睢某某诉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委托代理人李某生、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睢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家中建房,2009年7月4日、2009年7月5日从被告崔某某建材门市部购买的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生产俊鹰牌水泥12吨,价值3000元。原告使用后发现该水泥存有质量问题,所建房屋墙面、地面、房顶起沙,不凝固,2009年8月10日经崔某某
    2023-06-07
    376人看过
  • 某设备公司诉吴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1994年5月,原告某设备公司、被告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向吴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对吴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等。但吴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即与吴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裁决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某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就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2023-06-08
    407人看过
  • 须某某诉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5194号原告须某某。委托代理人须某。被告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工。原告须某某诉被告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须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须某某诉称,原告于2002年8月进被告单位工作,2009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起,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是跨区就业。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882元、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444元、跨区就业补贴5400元。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已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2023-06-05
    373人看过
  • 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844号原告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喻某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庄羽凤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某、喻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金某某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原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总经理韩国语翻译,月基本工资为每月6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考核工资1000元(不固定)。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
    2023-06-05
    324人看过
  • 深圳市某电子厂诉卢某等四人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某电子厂(以下简称电子厂)因与被告卢某、王某、金某、吴某等4人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电子厂诉称:因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期满,本厂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本厂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这个裁决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关系。4名被告辩称:按照原告制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原告应当与我们签订5—10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不向我们宣传、告知细则的具体内容,使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违背了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叫原告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原告应当执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11月至1989年12月期间,原告电子厂分别与被告卢某、
    2023-06-08
    80人看过
  • 卢某与某国际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卢某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原告卢某与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国际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2001年9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2009年1月22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原告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了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对2001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的赔偿金作出处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1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2,250元。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辩称,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6日期间原告在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际贸易公司”)工作,并订立劳动合同。2001年9月1日
    2023-06-05
    479人看过
  • 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丁伟书记员陆求知
    2023-06-09
    117人看过
  • 某化工厂购销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1月9日签订了一份购销聚丙乙烯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聚丙乙烯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000元。合同还规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某化工厂)直接将货于1999年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在该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又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化工厂将20吨聚丙乙烯于1999年2月底以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某化工厂按每吨1800元支付货款。某化工厂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生产。至1999年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及其他客户供货。原告遂于1999年4月以被告及第三人违约为由,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审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开庭审理,经法庭调查,第三人某化工厂确实无力向原告交货。法院于1999年5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同时解除,原高因被告
    2023-06-09
    247人看过
  • 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某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与被告吴某(被告一)、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傅某,被告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服务公司诉称,被告一严重违反被告二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告二造成重大损害。为此,被告二将被告一退回原告处,原告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了与被告一的劳动合同。被告一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令维持原告对被告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告吴某辩称,被告二将被告一退回原告处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被告二的总部希望重组上海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6-05
    296人看过
  • 孙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公民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公民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业务或者辩护业务,收取诉讼劳务行为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某(曾用名孙*超)。被告张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某诉称:2008年1月8日,张某雇佣我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签订《雇佣协议》。协议签订后,我为完成张某交给的劳动任务,**贾汪两边跑,仅路费花了几百元,又出钱租用数码设备为张某提供劳务服务。由于我提供众多有效的劳务成果,使得张某分文不付获得**中城置业有限公司80平方米房屋一套。因张某拒绝向我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张某按照协议支付我劳动报酬33280元。被告张某辩称:孙某要求
    2023-06-13
    227人看过
  • 张某与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了《天津市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明确记载房屋权利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待张某领证的过程中,该房产证突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到张某领取时,房管局告知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领取,不久后,该房屋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屋时未能与其协商,整个购房过程其亦一无所知,其夫
    2023-06-14
    129人看过
  • 某研究所与朱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德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基础件研究所(下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四川德阳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二重集团公司)审计室干部,住该厂1011区1栋5楼6号。委托代理人叶孟渝,1951年2月出生,二重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研究所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1999)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朱萍及委托代理人叶孟渝、上诉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重1011生活区1栋住宅楼系研究所修建,包括室内装修。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曾给住户口头承诺,若住户自己更换装修材料,研究所将按规
    2023-06-08
    45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某某某厂厂长聘用合同有哪些的呢?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9
      望亭发电厂的厂长属于厂处级,和正县一样。 望亭发电厂位于太湖之滨、古城苏州和无锡之间,它担负着常州、无锡、苏州和上海220kV环网东西线交换负荷及华东电网的调频任务,成为华东电网的负荷中心和枢钮电站,望亭发电厂于1956年开工建设、1958年正式建制,伴随着中国电力工业建设发展的步伐,几经扩建、改造,望亭发电厂曾获全国科学大会奖状、国家一级企业、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全国企业管理最高荣誉奖——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