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在法院正式立案后,进行案情答辩时候提出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下,在民事案件中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阻碍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表现有哪些?要怎样解决呢?
一、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的主要表现
1、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纳为:
“无中生有”型:在与法官沟通时,有些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时间周转等种种借口为由,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同类案件此前已在受诉法院进行过审理,经过一、二审法院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在管辖问题已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提起异议;有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但发生纠纷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釜底抽薪”型: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釜底抽薪,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本院审理的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这就要求在管辖阶段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虚构事实”型: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以偏概全”型:受诉法院依据多个管辖权依据之一取得管辖权,当事人又以其他管辖权依据提出异议,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以偏概全。例如,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其中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2、不提供或提供很少的理由和证据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对自己的主张会积极举证。但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很多异议人仅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却没有提供证据进行佐证。还有的被告在提出异议和上诉时根本不露面,仅将一纸申请邮寄至受诉法院,法院要与其取得联系都困难,更遑论提交证据。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何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甚至仅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人为造成送达困难,拉长诉讼周期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将诉讼时间延长。特别是利用了送达环节,与法院玩起了“猫捉老鼠游戏”。由于法律对送达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送达程序不按规范完成则不能结案,当事人利用了这一点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有的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且在邮件中并不注明联系人、电话等,造成法院难以联系到异议人,无法收取诉讼费。有的当事人故意更换办公场所等导致文书无法送达。例如,某企业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后搬离办公场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送达后再次变更住所,上诉驳回后又行变更。法院每次送达法律文书前都需要原告先去调査该被告住所;一审开庭,该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签署送达确认书。还有的被告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手续材料,人为给案件进程设置阻碍。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都会针对一审裁定继续提起上诉,并通过在答辩期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上诉期最后一天邮寄出上诉状(即答辩期第15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收到驳回裁定后第10日提起上诉)以及在提交上诉状后不及时提交其他手续材料等一系列手段“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限,进一步拖延诉讼。
二、解决滥用管辖异议问题的思路
在立法层面,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尽可能地阻却当事人利用制度漏洞拖延诉讼;在司法实践层面,应通过具体举措来提升管辖异议案件审理和移转的效率,尽量避免诉讼进程被拖延。
(一)完善立法的建议
通过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
1、对异议主体进行限制
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当事人主体必须适格。一般情况下,原告和第三人均不得提出。因为受诉法院是原告所选择的,不应再赋予原告管辖权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回复》中有明确解释,第三人亦不应成为异议主体。在多被告案件中,任何被告不得为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对驳回其他当事人异议之裁定提起上诉。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2、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
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的形式条件进行必要限制,从源头上减少借提起异议拖延诉讼的可能性,排除不合理的申请,提高诉讼效率。应明确规定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其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一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被告是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营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3、简化救济途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管辖权异议的救济途径包括异议、上诉,整套救济程序耗费的时间仍非常长。要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救济途径必须要力求精简。
4、缩短程序中的相关时限
缩短审判期限,降低异议人的可期待利益是遏制滥用权利的有效途径。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驳回。压缩上诉期限,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期限定在5日内。同时,简化管辖异议裁定书的撰写格式要求,减少承办法官处理管辖案件的时间周期。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3日内完成退卷工作。尽可能缩短移送卷宗的期限,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建立全面有效的惩戒机制
(1)改革诉讼费收费标准,增加异议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2)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3)适当处以罚金。
(二)司法中的规制
法律的完善是漫长的过程,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情形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遏制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最直接办法就是通过压缩审理周期,简化交接流程,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举措包括:
1、严把立案审查关
尽量从源头减少管辖权有关的争议。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结合省高院关于立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正确判断本案的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建立相应的快速解决机制
法院应在符合民诉法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坚持快审、快裁、快移送,不给相关恶意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
3、加强管辖合议庭专业化建设
中级法院的管辖合议庭负责辖区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统一审理尺度,提高审理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管辖合议庭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专业化建设,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管辖案件,同时对上诉移转和退卷工作提交重视,做好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辖区内滥用管辖权拖延诉讼情况的发生。
4、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
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对于提高审理效率,减少滥用管辖异议有重要作用。由于管辖案件一审是由基层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的,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法官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把握尺度不一致,容易出现同类问题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后,当事人容易提出质疑。通过集中授课、疑难问题研讨等形式,及时统一裁量尺度,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进程更加顺畅。
5、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
基于法律专业人士在滥用管辖异议权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可以尝试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展示调研结论,用典型案例和有力数据说话,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滥诉。当然,从根本上讲,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彻底根治还有赖于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培养民众树立起以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为荣,以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为耻的法治观念和行为准则。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一方面,可以为处于不利地位一方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时间来寻找新的证据,另一方面,却也阻碍了案件的发展,对此现象,需要法律部门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压缩审理周期等具体举措来尽量避免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以加快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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