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出的公司不能偿还贷款的承诺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23:46 374 人看过

案件简介:如果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法人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2001年12月29日,a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10173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a分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30日和2002年1月4日向B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和4亿元。此后,B公司多次向a分公司出具承诺书或还款书。其中,2002年1月8日向a支行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每年偿还本息8500万元。根据2003年3月13日的来函,由于缺乏再融资,去年承诺的8500万元年度还本付息未能如期履行。请理解。我公司将履行每年还本付息8500万元的承诺,通过融资融券等方式尽快偿还贷款5亿元。2003年12月10日的信中说:我对年底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表示歉意,并说将于2004年上半年还清。2004年5月17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出具承诺书。2004年10月26日,a分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签订还款协议。同意B公司积极配合a分公司对37、39省道收费资金进行监管,确保收费资金的专项使用;B公司承诺在2004年12月20日前偿还a分公司贷款本金1.2亿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在此之前,在B公司积极配合37、39省道收费资金监管的前提下,a分公司同意不对B公司提起诉讼;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于2004年12月20日前偿还1.2亿元,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欠全部债务提起诉讼。B公司同意a分公司提前还贷的要求,不向a分公司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在此期间,B公司除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外,未能偿还本金。2005年6月16日,a分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亿元;李某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A分公司有两项债权:一是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亿元;其次,李先生对B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2004年10月26日,a分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签订还款协议,约定B公司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外,还承诺于2004年12月20日前偿还a分公司贷款本金1.2亿元。在此之前,在B公司积极配合37、39省道收费资金监管的前提下,a分公司同意不对B公司提起诉讼;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于2004年12月20日前偿还1.2亿元,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欠全部债务提起诉讼。目前,B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本义务,a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部分贷款,符合还款协议。但在确定还贷金额时,应扣除B公司在试用期内归还的410万元。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B公司与a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代理人,李担保人知道B公司与a分公司之间变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并对乙方不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表示:本案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出具的承诺书或信函及还款协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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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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