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如何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一)员工必须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并非所有员工都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要注意明确约定签订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即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与是用人单位签订此协议的主要目的。
(三)应明确员工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但根据的规定,不得超过2年。如果约定的时间过长一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约定给予补偿的时间及补偿的数额,该补偿的时间是从员工离职后起算,并且要给合理的补偿。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员工未离职时就给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支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发生争议很难能得到法律保护。另外支付的应是合理的,如果数额过低该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二、竞业限制对普通员工有效吗
一般员工如果接触到公司机密,签订竞业限制也有效。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与特定的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对于签订对象的合理性,应依员工职位的高低以及有无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对于时常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级职员,如董事、经理,可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对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应有合理的限制,以免影响他们的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签订保密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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