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04:43 147 人看过

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或预订书,但由于商品房价格上扬,所以有的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传统法理角度分析,认购书、预订书是一种约定签署合同的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某一时间,或在某一条件成就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悔约不签,则需承担某种违约责任。但《解释》第五条也作了较重大的突破,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是不是真的会发生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种情况呢?的确是有的。最初的开发商制作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都比较简单,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订金。但也发生了购房者悔约退订的情形,而且购房者为了订金不被没收,其往往不说自己悔约,而是说自己和开发商在签署预售合同过程中重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市房地局的有关规定,应获全额退订。

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商也有相应对策,就是将一份认购书制定得十分详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预售合同签订时产生重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合同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这种认购书,在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情况下,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这种认购书,如果价格上扬,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则该认购书就是一份预售合同约束于开发商。

当然,如果深入讨论,个人认为这也仅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应用,也就是最终该认购书是否可认定为是一分预售合同,需要从程序上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认定。如果以此认购书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产权证,可能会不被接受,当然也不能以条款认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3日 14: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民法典如何界定合同的黑白性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白合同即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明面上的合同无效,而黑合同即隐藏合同依据合同效力相关规定确定其效力。民法典中车辆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民法典规定,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意思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抵押合同就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2023-07-20
    460人看过
  •  法律如何界定父亲性骚扰
    这段内容讲述了对于女性遭受性骚扰的应对措施。女性遭受性骚扰时,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禁止使用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方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遭 受 性 骚 扰 如 何 投 诉 ?遭受性骚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受害人来说,采取行动投诉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根据我国《反性骚扰法》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步骤如下:1. 报案受害人在遭受性骚扰后,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时,应提供性骚扰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同时提
    2023-09-02
    258人看过
  • 仓储合同中如何认定仓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实际上,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2023-06-09
    74人看过
  • 行政诉讼性质如何界定
    法律综合知识
    性质即“事物的特性和本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是事物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性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一件事物或者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指它的那样一些性质,这些性质一经变化就不能不丧失事物自身的同一性。从性质概念在意义上的内涵可知,行政诉讼的性质是指行政诉讼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它既表明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又表明行政诉讼区别于其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1、行政诉讼性质是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性。行政诉讼性质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是同一的,即有行政诉讼制度必有这样的性质;具备某些特定性质的事物一定是行政诉讼制度。不同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表现形式不同,名称也不尽一致,如果仅从表象判断,无法进行深入地比较研究。行政诉讼的本质为我们解决了
    2023-06-13
    144人看过
  • 婚前财产性质如何界定
    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的时间如何界定夫妻进行财产分配不是必须离婚。1、夫妻在离婚前所做的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
    2023-08-02
    276人看过
  • 如何界定工伤认定的合理性
    《最高法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被广泛解读为“上班途中买菜视为工伤”新规,而且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上班路上购物被认为是工伤”肯定不是一个准确的表述,这可能会导致公众的误解:只要上班路上购物就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实际上,司法解释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也就是说,虽然在上班途中买菜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首先要符合立法对伤害的限制,比如买菜时摔倒,被他人伤害,对上述误读不难厘清,但如何在新规则中确定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径则是众说纷纭。因此,广东省总工会建议进一步细化新规。这一动议无疑值得关注,因为如果各地司法机关的理解和认识不一,很可能造成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影响工伤认定的实体公正。问题是,司法解释作为“二次立法”,追求的是可操作性。能否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
    2023-05-02
    98人看过
  • 医患纠纷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2023-02-12
    348人看过
  •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无规定。劳动合同有什么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023-06-14
    373人看过
  • 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是一种物化的债权。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普通房屋承租权在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一是承租主体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体,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二是在承租权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是在租金对价上,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由专门机构统一规定,其租金只是为了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因此单位对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在相当程度上物化了的权利。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
    2023-04-03
    472人看过
  • 如何界定恐怖言论的威胁性质?
    如果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比如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可以给予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语言恐吓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但单凭这些语言,通常还不构成犯罪。会谈中的非语言技巧会谈一词如果让我们顾名思义地去作解释的话,就是会面和谈话。在这里,会谈中的双方就不仅仅是通过谈话交流的,会谈双方视线的接触和身体的姿式等也会成为会谈中交流的要素。一、目光的接触与身体语汇在会谈中,区别一个治疗者是否成功,其中也需要考虑治疗者与对方视线的接触及治疗者的身体姿式动作所构成的身体语汇。一旦你要参加某个
    2023-07-19
    352人看过
  • 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签了会有什么后果?
    摘自甄灵宇律师著《房屋买卖法律自助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孙洪林主编)该考察的都考察了,终于,一份认购书摆在了阿宝面前,这是阿宝需要落笔签字的第一份文件,阿宝必须正面对待它。但是,让阿宝心有不安。阿宝的困惑:这一落笔,形势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律师提示1、什么叫认购书?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2、认购书的法律意义。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上海的示范文本则称为定金合同,这个称谓揭示了认购书的实质意义。3、签定认购书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
    2023-06-05
    154人看过
  • 房改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界定的
    一、房改房的含义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房改房的产权性质界定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在2003年之前,已购房改房(含成本价和规范价房)上市需批阅,收
    2023-03-02
    171人看过
  • 兼职劳动关系的性质如何界定
    工伤伤残等级证书怎样才可以取得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
    2023-06-02
    339人看过
  • 《购房认购书》到底是什么性质
    《购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一、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效力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签订的认购书有法律效力,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可以认定为有效。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应当与购房者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认购书与买房合同一样吗不一样。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三、商品房认购书是买卖合同吗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书,不是购房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后,还需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
    2023-03-18
    82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P2P网贷平台性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06
      法律上对于网贷平台的性质一般界定为民间融资方式,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只要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可以依法进行资金融通。
    • 酒驾时如何界定性质?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20
      由于酒后驾车和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国对酒后驾车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有关法律将酒后驾驶分为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是根据驾驶员的血液和呼气中的酒精含量来定义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或小于80毫克,认定为酒后驾驶;如果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那就是酒后驾车。
    • 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怎么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2
      在实践中,为了尽早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
    • 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5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法律性质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个体私营经济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 优先权是指什么,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优先权是指什么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优先权是由物权法及相关的特别法规定的物权。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于其它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物权。这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