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本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在征得交易所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一季报预增公告的规定
上海交易所
上海交易所只对年报有业绩预告的要求。如果年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1月
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亏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以上
半年报和季报上海交易所不强制要求业绩预告。
2深圳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规定比较严格,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发布之前,如果可能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亏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以上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万人民币
对于第三条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前一年同期基数较小,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基数较小的定义: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0.05元,或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0.04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0.03元,或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0.02元。
各季度发布预告的日期要求如下:
一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4月
15日
半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7月
15日
三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0月
15日
本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月
31日(第二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条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5.2条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第三条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前,本所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第四条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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