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的职务犯罪罪名有几个?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的职务犯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具体来说,
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上述职务犯罪案件共有14个,分别是: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除此之外,上述14个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系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
二、公安机关什么情形下会立案?
1、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公安局在以下情况下能立案:
(1)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程序法制原则。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3、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则,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保证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实现。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五个诉讼阶段,例如,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阶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些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即告终结,就不需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有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但是,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吗?
1、刑事案件都并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2、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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