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责任纠纷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股东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的,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下足,后已经补足,或者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不能认定为是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行为。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抽逃公司资产数额,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的数额为认定标准;另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行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行为,因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不应认定为是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
二、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只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视其实质后果确定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或者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致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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