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43:39 231 人看过

【业务描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报送资料】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3)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5)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6)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7)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
    1、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2、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二)股权收购,收购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
    2023-03-24
    474人看过
  • 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一、企业债务重组有怎样的方式企业债务重组有以下几种方式:1、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通常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2、债务转为资本: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在内的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付利息等;4、第四种方式是上述三种方式的组
    2023-04-12
    164人看过
  • 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有什么条件
    在我们进行税务的处理的时候,不同的税务的处理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实际的情况的。那么,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的时候有哪些条件和注意事项呢?接下来,就一起跟着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情况。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
    2023-02-22
    91人看过
  • 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有什么条件
    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㈠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情况。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㈡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
    2023-04-19
    102人看过
  •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怎样缴纳
    1、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免税重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2、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
    2023-02-24
    483人看过
  • 特殊重组税务处理条件
    一、企业重组的概率和内涵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采用何种税务处理取决于交易额度大小和股权性交易大小。二、特殊重组税务处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二、企业重组的概率和内涵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2023-02-10
    6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09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 能否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重组前后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2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r(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r(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50%。r(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r(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r(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
    • 什么是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7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减少,免税或延期纳税为主要目的。 (二)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所有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变更资产原本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价格中股票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获得所有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有权。
    • 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如何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
    • 企业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特殊工种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16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