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一、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怎么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依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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