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笔录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6 10:31:22 381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据包括各种形式,如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执行庭在处理执行异议时需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和解建议,对被执行人进行相关询问并记录。这些记录是法官的正常工作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执行异议之诉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首先,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次,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最后,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执行庭在处理执行异议时,需要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和解建议。对于被执行人,执行庭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的询问,了解其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及目前的财产情况,以及了解实现执行请求的可能性。这些笔录是法官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记录,属正常工作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执行异议之诉所需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外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需主张自身权利并在执行结束前提出。异议可书面或口头提出,书写困难时可由书记员记录并提供必要证据。执行庭在处理执行异议时,需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和解建议,并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实现执行请求的可能性。这些记录是法官正常工作的必要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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