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认定雇主的问题。生活中,存在着出借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地由临时借用者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考虑具体情况而定。题设中的乙公司是支付了卸货员卸货费用的乙公司。如此我们来看,首先,卸货员就职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连出借卸货员的合意都没有,卸货员没有被临时出借,这就直接排除了卸货员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临时雇佣合意的可能。其次,乙公司支付卸货员的卸货费,相当于卸货员就职公司允许自己的卸货员利用工作便利收入的外快,而不是乙公司临时雇佣卸货员的劳务费。最后,卸货员从事的卸货工作本身就是卸货员就职公司聘用和指派其从事的本职工作,并没有脱离于卸货员就职公司的管控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卸货时卸货员仍听命于卸货员就职公司,卸不卸货取决于卸货员就职公司的指令,而非乙公司。因此,卸货员与乙公司未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卸货员应当向自己所就职的公司主张赔偿,乙公司对卸货员受伤不担责。
一、员工旷工期间社保自付吗
不是自付。员工处于旷工状态,由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所以公司确实是要承担员工的社保缴费,而社保缴费中有一部分是员工本身自己需要承担的,那么如果说员工旷工时间比较长,员工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就不能从自己工资当中扣除,只能先行由工作单位来进行垫付。之后从其下月工资中统一扣除。
二、微型货车怎么算超载
如超限程度百分率小于5的,属于轻微超限,执法人员将不登记,不卸货、不赔偿、不处罚,教育放行;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交警扣分处理。
三、公司中的高管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
(一)公司高管的民事责任风险
1、公司高管对公司所负的民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改条第1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2、公司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在公司对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公司管理者是否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尚存争议,在公司诉讼实践中,似乎没有理由支持第三人对管理者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管理者对公司进行操作的事实足以令人相信管理者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或者公司的侵害行为完全是在管理者的恶意操纵下进行,公司只不过是管理者逃避个人责任的工具,那么,理应支持第三人对管理者的赔偿请求。
(二)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刑法针对公司高管和股东所指控的罪名有120项左右,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在公司运行阶段的不当行为。
1、因贿赂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
(1)公司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
(2)公司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3)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4)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因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2)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5)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7)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高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8)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9)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10)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1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3、因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刑事责任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三)公司高管的行政责任风险
企业高管也面临行政责任风险,而行政责任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体现。行政处罚来自于政府的各个部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管理部门等。
在公司法实践上,公司高管面临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存在于证券行业。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公司高管面临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采取阻止高管人员出境的措施。
3、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4、给于警告、暂停或者撤销资格、处以罚款。
5、免职、给予处分。
6、市场禁入。
7、纪律处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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