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9:24:52 116 人看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

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1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国家劳动法规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023-06-28
    8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二、关于“限期调离”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职工因被单位限期调离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的规定,按职工流动争议受理。企业与下岗职工因减发工资、奖金而引起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
    2023-04-26
    7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09]131号广东省农业厅:你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09]390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经营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而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应当视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农办政函〔2009〕131号.CEBhttp://www.agri.gov.cn/govpblic/CYZCFGS/201001/P020100111378284138497.ceb
    2023-06-07
    44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四、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三种紧急情形,其中一种为“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退职)手续,企业应支付
    2023-06-09
    15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324号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公非因公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求》(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2条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就是否属工伤死亡问题进行认定,然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月十
    2023-04-22
    28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局:现将你省滁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函》转给你们处理,并对来函所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处理时参考。根据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也不例外。冯士祥工作时因塌方被挤压致死后的保险待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因工死亡有关规定,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023-04-22
    11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2023-06-10
    32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辽宁省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2023-06-10
    32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市劳培字(1991)第092号《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劳培字(1990)13号《技工学校招生规定》中的机构及职责问题函复如下:《规定》中的第二章五、六条分别规定了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在招生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第七条中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指省以下的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招生中报名、二审、体检和考试、评卷、录取等项工作”,是指在当地〔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境内〕的所有技工学校(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学校和省属学校在内)的招生工作。
    2023-04-22
    250人看过
  •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81号颁布时间:1995.10.27云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你局津办字[1989]94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国务院国发[1980]199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件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加以调整。可按以下基本原则掌握执行: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开业后做到收支平衡并有节余的,其职工工资可以按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120%确定,以后随效益的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一般不应高于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50%。对于经济效益特别好,确需超过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50%的,应经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准。此意见供内部掌握,不登报,不对外宣传。此复
    2023-06-07
    19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以〈辞退决定〉还是〈辞退证明书〉为准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3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企业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06-09
    197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
    • 关于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另外,如果因劳动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工亡待遇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4-12-25
      仲裁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当事人受到的伤害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