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担保人的特殊规定是: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2、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特殊情况
(一)不过在合同当中也有可能出现没有写清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来给出一个明确的期限。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的时间是在届满的六个月之内。
(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中没有任何的条款约定了担保期限的话,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就必须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了,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任何请求的话,此时要求保证的时间就过期了,再要求担保的话,就产生了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来驳回这样的请求。
(三)需要注意的是保证的期间是在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所以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者是延长。规定了多长时间就是多长时间,任何事由都不得改变这个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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