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意见书不构成累犯从轻处罚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李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李某某律师担任王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王某盗窃罪无异议,但其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能够指认案发现场,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其犯罪的整个过程,被告人王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坦白情节。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5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侵财性案件,而非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因家庭特别困难,父亲瘫痪在床,母亲体弱多病,孩子上学等生活窘境压在被告人一个人身上,临时起意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今天庭审时具有十分良好的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悔罪表现可减少基准刑的10%。
(2)被告人愿协调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退赔
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赃物已经退给被害人,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被告人也多次让我与其家属协商退赔事宜,其家属也愿意替被告人退赔赃款,事实上,本案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第三项中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3)被告人在被逮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今天庭审时也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曾嘱咐我与其家人协商缴纳罚款事宜,足以看出被告人的悔罪真诚,希望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家境窘迫
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夫妻离异,被告人的父亲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瘫痪在床,母亲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的时候,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每次都潸然泪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后,一定找一份踏实的工作,并真正负起家庭的责任,好好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这么多年来对老人和孩子的亏欠。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建议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有坦白情节,并愿意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六个月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虽触犯法律,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协调家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王某能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作用,促使被告人王某能够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
日期
二、对累犯的刑事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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