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汉政办发(2008)9号
发布日期:2008-1-31
执行日期:2008-1-31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村庄规划编制滞后、农村建设项目审批不规范、农村用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促进我市农村村庄建设健康有序推进,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部门、各县区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要自觉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全省新农村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编制农村村庄建设规划,2008年底前我市要完成农村村庄规划编制50%以上,至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的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三、规范农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农村规划审批建设项目,规范完善审批程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在农村村庄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要依法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范围,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村庄规划,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审批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要强化规划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一切建设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或更改规划。确需调整规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充分发挥农村村庄规划和土地管理在村庄建设整治中的作用
要本着统一规划中心村,逐步缩减自然村和量力建设新农村的思路,坚持从实际出发,多层次地推进村庄整治、旧村改造,做到一手抓村庄建设整治,一手抓土地复垦整理。要把旧宅基地复垦和闲置土地整理作为村庄建设整治的重要任务,下功夫抓出成效。
五、强化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措施
要强化规划效能监察,保证规划有效实施,凡涉及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助理员队伍,落实编制、工资待遇和保障经费,稳定队伍,强化责任,加强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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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条有什么新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4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