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22:12:46 329 人看过

哈社险[1999]37号

各企业主管部门劳资处及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企业劳资处(科)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尽快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现就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及管理

(一)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进组办公室批准享受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职工人员名册》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按照市政府1999年第33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为1996年7月1日。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前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记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计算缴费年限。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数据软盘,要在企业办理了养老保险费结算和减员后一周内报送市保局企业科,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与原企业分离。减员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帐户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起管理,前后两部分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和存储额合并计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及管理

(一)市社保局对99年12月底以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面进行养老保险费结算和减员工作。

企业办理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结算和减员时原则上要补缴下岗职工个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停产、半停产等确实无能力缴费的企业,经审核后可给予结算和减员。企业对欠缴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要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由社保局稽查科督促按时还款。

养老保险费结算时,对企业减员前欠缴的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可予冲减;对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审核确诊后,给予返还。

(二)从2000年起,市社保局每年办理一次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结算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经费10日内,将缴费票据复印件和票据涉及企业缴费明细上报市社保局企业科,并通知企业在20日天内携带《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托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社会保险费用申请审批表》和《托管职工人员名册》(新批托管理职工)到市社保局企业科办理缴纳养保险费和减员手续。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生变动时的管理

(一)国企下岗职工单独管理后发生转移,自谋职业、返岗、退休、死亡、脱离再就业中心等情况时,由企业劳资处(科)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员,携带有关材料于每周二、四先到市社保局企业科办理变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然后再办理其他手续。

(二)下岗职工脱离中心转移时,对企业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补齐欠费;对办理退休的人员,经劳动局保险处审批后,要按规定补齐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能列入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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