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构成冲突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52:14 457 人看过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构成冲突的条件在先商标专用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是否发生冲突,需要考虑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以及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文字是否相同或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后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满足4个条件:1.注册商标的文字与企业字号文字相同或近似;2.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相同或类似;3.对自身的企业字号突出使用;4.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我国法律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体系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一)《民法典》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民法典》从民事主体的人格角度立法,着重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一般会造成该企业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在保护的途径上,被侵权既可以采取自我救济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方法,或者在自我救济无效、无力的情况下,再向法院请求保护。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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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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