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致人损害应负无过错侵权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3 22:47:12 445 人看过

一、高空作业致人损害应负无过错侵权责任吗

在探讨高空作业致人损害是否应负无过错侵权责任时,我们首先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

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高空作业致人损害是否应负无过错侵权责任,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通常适用过错原则,即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2.在某些情况下,如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时,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仍能得到一定的救济。

因此,对于高空作业致人损害是否应负无过错侵权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二、高空作业中物品坠落的责任划分

在高空作业中,物品坠落是一个常见的安全隐患。当发生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需要确定坠落物品的来源。

(1)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坠落物品来源,如某个施工单位的工具或材料,那么责任应当由该施工单位承担。

(2)因为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坠落物品来源,但是能够确定是从某个建筑物上坠落的,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1)在这些建筑物上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如未及时修复的窗户、松动的瓦片等,这些隐患都可能导致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2)这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高空作业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高空作业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多种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受害人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权。

2.如果受害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无法与侵权人取得联系时,可以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1)这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收到补偿请求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给予答复。

(2)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无法与侵权人取得联系时,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3.受害人还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求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高空作业事故发生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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