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是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身心缺陷的人,即盲、聋、哑、弱智儿童教育以及问题儿童教育所纳入的特殊教育范围,并从经济投资、科学研究、师资和设备等方面支持这类教育。各国实施这类教育的机构一般有:盲人学校、聋哑学校、肢残和畸形儿童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森林学校、疗养学校、特殊学校、低能儿学校、工读学校、儿童感化院,以及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
二、申办特殊教育学院的条件
具体的条件如下:
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一般不应超过两类残疾学生,并应按学生残疾类型分部设置。
2.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随着听力残疾儿童的减少,由以聋教育为主,逐步过渡到主要承担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学前阶段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
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
(1)适宜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单一类型特殊教育学校适宜规模为9-27个班,综合类学校适宜规模为18-36个班。
(2)班额: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门招收孤独症儿童的班级,班额不宜超过6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
招收多重残疾学生的班级,班额可适当降低。
(二)学校选址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3.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应避免学生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三)学校规划
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适合学生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2.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之间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3.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招收盲生的学校的路面应铺设盲人行走导向和止步的触感标志。
4.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校园校舍整体性强。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5.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6.校舍的组合应符合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7.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8.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9.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10.学校附设的学前教育用房及活动场地宜相对独立设置。
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部分组成。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0。2.体育活动用地
(1)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及体育比赛使用的成片场地。
(2)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环行跑道和直跑道。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做成软场地(盲校宜铺设草坪),并在适宜位置布置沙坑等适合相关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康复训练场地和游戏场地。聋校和培智学校均应设置篮球场,盲校应设置盲人门球场(有条件的盲校可以设置室内盲人门球场)。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见表3-1。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游泳池、盲人足球场等其他场地。
幼儿园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并按每个班级不低于100m2增加活动用地面积。
说明:①本表不包括幼儿园活动场地。
②田径场应设有60米以上的直跑道。
3.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4.停车场用地。按30%-50%教职工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m2。
(二)学校用地面积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计算,用地面积指标如表3-2、3-3。
说明:①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和高中段教育用地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②表中建筑用地面积按建筑容积率0.8计算。
③表中集中绿化用地面积按校园用地面积的10%核算。
④表中停车场用地面积按教职工数的30%配置停车场核算。学校教职工数按照盲校、聋校师生比1∶3.5,培智学校师生比1∶2计算。
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设幼儿园用房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必要的辅助用房。
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及职业技术教室,必要的辅助用房。
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律动教室及辅房、语训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职业技术教室、语训小教室、乐器室、情景教室,必要的辅助用房。
2.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盲校应增设视力检测室、视功能训练室;聋校应增设听力检测室及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智力检测室及音乐与认知康复训练室。三类学校均应设置资源中心,为本校及附近有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提供服务。
3.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财务室、德育(团队)活动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总务贮藏室、电工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及员工休息室、弱电机房等。
4.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含教师值班室)、食堂、浴室、厕所,教工食堂、浴室、厕所、单身教工宿舍,以及锅炉房等其它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部分陪读家长宿舍和宿舍区学生综合活动室。
5.附设幼儿园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教师办公室、晨检室、个别康复训练室,招收孤独症儿童的幼儿园还需设置多感官综合训练室,多功能活动室和其他康复用房等与学校相应校舍共同使用。
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别按照各类班级规模及所属类别的指标执行,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和办公用房选择三类学校同一指标中的高值执行,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风雨操场等用房应适合不同类别的学生共享共用。
(二)校舍建筑面积
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两部分,各地应根据建设投入情况采用,但不应低于必备指标的规定。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附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2。
3.举办残疾学生高中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或中专及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依据招收学生人数和班级数,增加相应的普通教室、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办公及生活用房,所需各种教学功能教室、康复用房等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共用。
说明:①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用房和高中段教育用房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②表中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K=0.6计算。
说明:①表中面积不包含寄宿制幼儿园幼儿宿舍、食堂和与学校共用用房面积。
②表中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K=0.6计算。
(三)校舍用房面积
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以及附设幼儿园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1。
(四)校舍建筑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及其条文说明执行,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所设幼儿园建筑应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涉及残疾儿童的康复、保教、生活有关设施的设计要求,应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因为各省份的申办条件会有所不同,所以以上的标准仅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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