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04:26 84 人看过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买卖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之分。对于事实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极易产生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提交一方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给付价款的义务并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此等证据主要包括交货凭证(如收货单、送货单)、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以及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三类。

对于当事人仅以交货凭证或结算凭证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形,在相对人否认前述证据与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之间有关联时,法院不能根据被告的否定性抗辩,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是要具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告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其他相关证据,比如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电话录音,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人证言等。

对于当事人以债权凭证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形,如果债权凭证已载明债权人名称,则可以直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如果债权凭证未记载债权人的名称,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凭证持有人为合法的债权人,进而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若债务人欲否认债权凭证持有人系买卖合同相对方,则举证责任转移至债务人一方,债务人需另行举证证明债权凭证持有人并非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这一事实。从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上来看,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

司法实践中,被告通常以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的方式,否认签字人与其有法律上的关联,从而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就签收人是否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其签字的事实而言,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责任能力,而原告方的举证能力较弱,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签收人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否认的事实举证,或者要求其提交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如果其拒绝提供或提供的文件有重大瑕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到劳动保障部门调取证据,进而认定签收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品买卖合同怎么写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今就连续性商品交易事宜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制造下列内容的商品连续卖给乙方,乙方买进。

商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为准,乙方于第二个月底前以现金支付。但如获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内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条乙方若有不支付货款、支票无法兑现、停止付款或违反本合约条款的情况,则无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货款债务期限的利益,并需一次付清本合约所规定的一切债务。

第四条本合约不预先订定期限。

第五条乙方就第一条的产品保证,以甲方所定的批发价销售,并指导其所属的零售店亦当以此价格销售。

前项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的零售店间,得另根据甲方所定的条件订立再销售价格合约。

第六条乙方的销售地区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欲于上述地区外销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乙方于甲方要求时,为履行本合约的债务,需依照甲方的指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同时二种的方式。

(1)推举甲方同意的连带保证人。

(2)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根据事先约定付清款项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提供保证金。

(4)寄托有价证券。

(5)乙方的赊帐债权让转予甲方。

(6)交付库存的甲方制品。

第八条乙方违反本合约的条款,或依据第三条债务失去期限的利益,与发生下列的情形时,甲方为顾及其未来。可解除本合约

(1)乙方的信用有重大变化时。

(2)乙方的公司组织上有重大变化时。

第九条若发生与本合约有关的争执,双方同意以甲方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公司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赔偿计算标准

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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