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保证担保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1 00:10:09 465 人看过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企业须具备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有代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可按照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说明。企业信用等级为BBB(含)以上;

(5)法人担保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贷款证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1、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2、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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