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中午,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就餐后,乐乐与小芹嬉闹时不慎将小芹的两颗门牙磕断,次日张某、乐乐的监护人李某才带小芹治疗。经诊断,小芹受伤牙齿已丧失功能,目前仅能进行修补,成年后才能安装烤瓷牙。小芹方认为,乐乐作为侵权人,因其未成年,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某、赵某承担;张某作为小饭桌的负责人,在现场未予制止小芹和乐乐嬉闹致原告受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小芹将李某、赵某和张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对此,乐乐、李某、赵某辩称,当时小芹和乐乐拉手做游戏,因小芹用力过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手脱离乐乐的手后摔倒,牙齿受伤。但事发时,乐乐未故意做动作使小芹摔倒,不是侵权人。乐乐一家还认为,大人将孩子送至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应视为将家长的监护义务临时转移至张某处,且张某收取托管费用,承诺包含管理费并保证孩子的安全,其有责任和义务管理孩子,而其未尽到该义务致原告受伤是主要原因。综上,乐乐一家认为,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而张某则辩称,自己开办小饭桌为学生提供午餐,并对幼儿园及小学一年级至二年级的学生负责接送。小芹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他已向小芹母亲讲明让小芹试吃一周,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与室内就餐时的人身安全,且不负责接送。事发当日,小芹试吃第一天,午餐后张某带一至二年级学生排好队去上学,小芹也正好一块儿去上学,走至胡同口时因小芹和乐乐打闹磕到了牙齿。张某认为,小芹只是在小饭桌处吃午餐,收取的费用只是饭费,不包括管理等费用,自己对小芹上学途中的人身安全无保护义务。
对于各方的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芹和乐乐均系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吃过午餐后,牵手转圈游戏过程中小芹摔倒致双侧前牙冠折。小芹牙齿受伤的损害结果与乐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乐乐监护人即李某、赵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小饭桌的开办者、经营者、管理者在收取了相关费用后,对在此就餐的小芹及乐乐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二人做游戏未予制止致小芹受伤证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小芹与乐乐做游戏玩闹,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自身受到损害,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相应减少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原被告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小芹的监护人和乐乐的监护人各承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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