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法院组织听证时还信誓旦旦不会造假的被执行人胡兵,日前面对科学的司法鉴定结论,终于承认申请人分次收到胡兵现金4300元的收据系自己的杰作,当场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同时,他也为自己的聪明付出了代价,因伪造证据被处司法罚款1000元。
2004年11月22日,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人胡兵因债务纠纷被权利人薛仁双提起诉讼,该案经恩施市人民法院龙凤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被告于次年2月25日前偿还原告现金4300元的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胡兵没有如约履行义务。
2005年12月12日,薛仁双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本案的申请。今年2月14日,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胡兵,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出人意料的是,胡兵称欠款早就还清,并有收据为证,还反问执行法官凭什么还要找他。
一方称对方赖账不还,一方称账已还完,事情的真相究意是什么?执行法官也觉得一头雾水。本案经请示分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龙凤法庭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关键证据举行执行听证。
2月27日,在听证开始前,执行法官告诫双方当事人均要实事求是,不得撒谎,否则,除了要承担司法鉴定所需的高额费用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随后,被执行人出示了自己的证据,系申请人薛仁双署名的领款单一份。内容为:领到大明矿工资920元,并分次收胡兵交付的现金4600元。落款日期为2005年6月2日,尾部有薛仁双的签名和指印。
对此份证据,薛仁双经过辨认,证实以前在胡兵之弟胡杰手下做事后确实出具过一张收据,但当时领款的金额只有920元,对于后面收4600元的内容不予认可。
对于薛仁双的质证意见,胡兵仍坚称收条中关于收4600元的文字也系当时薛仁双所书写。由于双方争执不下,龙凤法庭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该领款单送交恩施州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月24日,龙凤法庭收到了鉴定书,结论为领款单中有关收4600元现金的文字与其他文字不属同一个人书写。
面对这一结论,被执行人胡兵低下了头,承认系自己在原领款单上模仿签名人笔迹添加,并当即还清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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