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3)--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是指上级机构按照某种规则指定某一下级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即上级法院是采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实现指定管辖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划分,自然也就不存在能作出指定行为的主体,因此人事争议仲裁之管辖中不应当存在指定管辖。
5、依法尽责行使管辖权。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依法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员职责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着在管辖权范围内,正确行使管辖权限,不减少也不扩张管辖范围;符合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辖范围的不隐瞒,诚恳地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效地切实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减少当事人的申请之累。设在级别高人事主管部门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提审或者以“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其他应该由省(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参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献
[1]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2]《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
[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4]《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2006年2月1日施行
[5]《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6]《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施行
-
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481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原则与案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254人看过
-
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法理研究
104人看过
-
如何解决劳动人事仲裁管辖争议?
488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有权辨论吗
468人看过
-
劳动人事仲裁处理争议的方法
490人看过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原则与案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03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 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4.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吗,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
-
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191、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2023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法院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2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法院优先原则。
-
人事仲裁受理哪些争议,怎么区分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12一、人事仲裁受理哪些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