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确定的其他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50:24 66 人看过

1.1998年及其以后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后,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以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按沪人[19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均从转业的当年开始计算。

2.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和机关级别工资时,均以军队组织向地方移交时的军队职务、任职年限和军龄为准。

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工作以后调动工作的,按沪人[1997]173号、2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变动的,新任职务高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按沪人[1997]173号、212号文中有关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的办法执行;新任职务低于或相同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不变。

4.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关于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定问题

地方金融(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保险企业,以及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不属于原行业统筹的范围,不执行国家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有关政策。这些企业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省政府13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原办法计发水平,以职工本人1994年底前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行员)单位标准工资套改企业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照我省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计发比例和1994年底前国家和省规定的各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标准确定。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可以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企业实际发给退休人员的待遇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企业可通过补充养老保险等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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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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