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
1、确定基准日
实行招标: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28天作为基准日。
不实行招标: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基准日之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依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如有关价格变化包含在物价波动调价公式中,则不再考虑调整)。
一、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
(1)确定变更范围,不同合同文本中工程变更范围不同。
(2)工程变更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删减工程或工作补偿。
2、项目特征不符
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如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切引起造价增减变化的,可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
(1)确定清单缺项漏项责任,谁提供谁负责。
(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4、工程量偏差
(1)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量差。
(2)调整: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总合计单价应予调高。)、总价措施项目费。
5、计日工
(1)资料和凭证:工程名称、内容、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确认和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列入进度款支付。(投标报价有计日工单价的,按已有单价确定应付价款,没有的由双方商定)
二、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
1、物价波动
(1)波动范围: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材料、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调整。
(2)调整方法: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2、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依法确定中标价格,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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